1.9月1日起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啟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法》)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執業情況,納入信用系統建立信用記錄。”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環土壤〔2021〕53號,以下簡稱《信用記錄管理辦法》)為規范和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的信用記錄管理提供依據,有利于增強從業單位和個人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
根據《信用記錄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生態環境部已建設完成“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以下簡稱信用記錄系統)。信用記錄系統將于2021年9月1日啟用。
http://soilcredit.mee.gov.cn
1. 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通過“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訪問信用記錄系統,訪問路徑為“首頁-信用記錄系統”。
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以下簡稱從業單位)和社會公眾
通過系統網址訪問信用記錄系統。
從業單位應當按照《信用記錄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向住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分配信用記錄系統賬號。
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從業單位按照《信用記錄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在信用記錄系統中記錄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信息。
社會公眾可通過信用記錄系統查詢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信息。
2.9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于9月1日起施行。《條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點問題,強化對耕地的保護,針對耕地“非農化”、“非糧化”以及“合村并居”中違背農民意愿等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制度邊界,強化法律責任。
《條例》要求,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加大對破壞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耕地“非糧化”的法律責任。加強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保障。明確宅基地申請、審核批準程序,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農村村民宅基地需求。禁止侵犯農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禁止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禁止違法收回農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3.《〈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9月15日生效
2021年4月16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出席中法德領導人視頻峰會時,正式對外宣布中國已決定接受《〈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簡稱《基加利修正案》),加強氫氟碳化物(HFCs)等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管控,開啟了中國履行《蒙特利爾議定書》和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歷史新篇章。2021年6月17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了中國政府接受《基加利修正案》的接受書。該修正案將于2021年9月15日對我國生效(暫不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
HFCs是消耗臭氧層物質(ODS)的常用替代品,雖然本身不是ODS,但HFCs是溫室氣體。《基加利修正案》的實施,將對保護臭氧層和應對氣候變化帶來顯著的環境效益,作為發展中的大國,我國在未來《基加利修正案》實施過程中,將付出艱辛的努力。但同時也給產業發展帶來了新的契機。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一員,我們將嚴格履行國際承諾,與各締約方開展務實、透明、深入的國際合作,為全球環境治理貢獻力量。
4.《水質 色度的測定 稀釋倍數法》(HJ 1182-2021)9月15日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水質色度的測定方法,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水質 色度的測定 稀釋倍數法》(HJ 1182-2021)國家生態環境標準,自2021年9月15日起實施。
《水質 色度的測定 稀釋倍數法》(HJ 1182-2021)為首次發布,修訂了《水質 色度的測定》(GB 11903-89)中稀釋倍數法部分,適用于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色度的測定,支撐《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96)等22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與原方法相比,該標準對稀釋方法、樣品保存條件、分析人員、環境條件等作出了規定,增加了結果表示與計算、精密度、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相關內容。
征求意見: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開展審議征求意見9月18日截止
噪聲污染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越來越成為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7日審議修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議案。其中草案針對當前噪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分類管理,同時明確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
現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對個別條款作出修正。20多年來,我國噪聲污染防治的形勢已發生了重大變化,室外活動噪聲、室內噪聲污染也日益多發、多樣,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亟需修改完善。在環保熱線舉報平臺中噪聲投訴長期居高不下,位居各污染要素的第2位,僅次于大氣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已經在中國人大網公布,針對噪聲污染防治,您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1年9月18日。歡迎大家積極參與! |